一、《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生產辦法)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關乎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醫療器械的生產過程直接影響產品的質量安全。生產辦法作為《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配套規章之一,在修訂的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遵循《條例》風險管理和分類管理的原則,在具體制度設計上突出管理的科學性;二是借鑒國外先進監管經驗,綜合考慮當前醫療器械監管基礎,體現可操作性;三是結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的市場成熟度和社會誠信體系情況,注重調動和發揮企業的主體責任,構建以企業為主的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體現管理的引導性。
二、生產辦法的修訂體現了哪些原則?
答:新修訂的生產辦法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風險管理的原則。對不同風險的生產行為進行分類管理,完善分類監管措施,突出對高風險產品生產行為的嚴格管理。二是落實責任的原則。細化企業生產質量管理的各項措施,要求企業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實行企業自查和報告制度,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三是強化監管的原則。通過綜合運用抽查檢驗、質量公告、飛行檢查、責任約談、“黑名單”等制度,豐富監管措施,完善監管手段,推動監管責任的落實。四是違法嚴處的原則。完善相關行為的法律責任,細化處罰種類,加大加重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答: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備以及專業技術人員。二是有對生產的醫療器械進行質量檢驗的機構或者專職檢驗人員以及檢驗設備。三是有保證醫療器械質量的管理制度。四是有與生產的醫療器械相適應的售后服務能力。五是符合產品研制、生產工藝文件規定的要求。以上條件是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基本條件,也是監管部門依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開展生產許可現場核查的核心內容。
四、《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形式是什么?
答:《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有效期5年,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住所、生產地址、生產范圍、發證部門、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項。
《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附醫療器械生產產品登記表,載明生產產品名稱、注冊號等信息。
五、如何申請開辦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答: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企業應當提交本企業持有的所生產醫療器械的備案憑證復印件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人員證明材料復印件、生產場地證明文件復印件、質量文件等備案材料,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開辦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的,生產企業應當提交本企業持有的所生產醫療器械的注冊證復印件以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人員證明材料復印件、生產場地證明文件復印件、質量文件等申請材料,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生產許可。
六、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應具備什么條件?
答:醫療器械委托生產的委托方應當是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的境內注冊人或者備案人。其中,委托生產不屬于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的,委托方應當取得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的生產許可或者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
醫療器械委托生產的受托方應當是取得受托生產醫療器械相應生產范圍的生產許可或者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的境內生產企業。
七、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有哪些禁止或限定條件?
答:委托方在同一時期只能將同一醫療器械產品委托一家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生產,但委托絕對控股企業的除外。此外,具有高風險的植入性醫療器械不得委托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禁止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目錄的通告》(2014年第18號通告),明確了禁止委托生產的醫療器械目錄。
八、醫療器械委托生產應當辦理什么手續?
答:委托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委托方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委托生產備案;委托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委托方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委托生產備案。符合規定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給醫療器械委托生產備案憑證。
受托方應當憑委托方的委托生產備案憑證,向受托方原發證部門辦理生產許可變更或者向原備案部門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變更,在其生產產品登記表或者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憑證中增加受托生產產品。
九、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增加生產產品時應當辦理什么手續?
答: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增加生產第一類醫療器械的,應當辦理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備案或者備案變更。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申請增加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應當提交擬增加產品的注冊證復印件等材料。申請增加生產的產品不屬于原生產范圍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變更生產許可證載明的生產范圍,并在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產品信息。申請增加生產的產品屬于原生產范圍,但與原許可生產產品的生產工藝和生產條件要求有實質性不同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產品信息。申請增加生產的產品屬于原生產范圍,并且與原許可生產產品的生產工藝和生產條件等要求相似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生產產品登記表中登載產品信息。
十、生產辦法對生產出口醫療器械企業有哪些規定?
答:生產出口醫療器械的,應當保證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地區)的要求,并將產品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包括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出口企業、銷往國家(地區)以及是否境外企業委托生產等信息。
接受境外企業委托生產在境外上市銷售的醫療器械的,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第三方認證或者同類產品境內生產許可或者備案。